近日,教育部印發《關于做好“優師計劃”師范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部署做好“優師計劃”師范生就業工作,確保畢業生按照協議約定,到祖國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履約任教。具體內容跟教育小微一起了解——
加強就業教育
(一)強調履約要求。“優師計劃”師范生畢業后須按協議約定,到定向縣中小學履約任教。國家優師專項師范生未按規定履約的,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責任,違約記錄歸入人事檔案,依法依規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地方優師專項師范生根據協議約定,進行就業管理。各培養院校要高度重視“優師計劃”畢業生就業工作,通過政策宣講強調履約要求,同時,通過就業教育與職業指導知識推送等,積極引導畢業生履約任教。
(二)注重榜樣引領。各培養院校要通過一線優秀校長教師報告會、定向縣優秀教師談體會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和師德養成教育,引導動員廣大“優師計劃”師范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成才觀,弘揚教育家精神,堅定從教初心,到欠發達地區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做新時代文明鄉風的塑造者,振興鄉村教育的“大先生”。
優化就業服務
(一)統籌制訂招聘計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部門,在核定的中小學教師編制總額內,提前安排、準確核查接收“優師計劃”師范生編制計劃,統籌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崗位需求和各類定向培養計劃,按照招生當年定向范圍,做好“優師計劃”畢業生履約任教招聘計劃。
(二)及時推送就業信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本省份“優師計劃”師范生就業崗位需求信息通報給培養院校,同時在相關平臺、網站等公開發布。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通過手機信息、APP等有效途徑,及時公布并有針對性地推送用人信息及人事招聘政策,做好“優師計劃”師范生就業崗位選擇與中小學教師崗位需求的有效銜接。
(三)優先安排專場招聘。“優師計劃”師范生享受免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改革政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相關工作要求,保障符合條件的“優師計劃”師范生按時獲得教師資格證書,并與培養院校加強協同,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方式舉辦專場招聘會,特別是在畢業前一年11月到畢業當年1月間,通過專場招聘等方式集中提供任教崗位,優先安排“優師計劃”師范生履約任教工作。
(四)確保全部落實崗位。畢業當年3月起,培養學校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面向尚未確定任教崗位的“優師計劃”畢業生強化就業指導與幫助,一人一策制定方案,推動履約任教。畢業當年6月底仍未簽約的“優師計劃”師范生,其檔案、戶口等遷轉至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到定向縣中小學校任教。確保“優師計劃”師范生離校前全部落實任教學校。
嚴格履約管理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優師計劃”師范生的履約管理。除以下三種特殊情況外,未到定向縣中小學任教,或者履約任教未滿6年且不繼續履約的國家優師專項師范生,視為違約。
(一)在學期間經學校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適合從教。
(二)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適合從教。
(三)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勞動能力鑒定因身體原因不適合從教。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違約記錄歸入違約學生個人檔案,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定向縣之外中小學不得聘用違約學生任教,違規聘用一經發現,將對相關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并責令解除相關聘用合同。
強化政策保障
(一)確保編制崗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培養院校、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定期會商機制,確保“優師計劃”師范生就業政策落到實處。特別是通過優先利用空編接收等辦法,保障符合條件的“優師計劃”師范生履約任教有編有崗。
(二)強化履約激勵。鼓勵各地各校通過“優師計劃”師范生履約上崗儀式等,激發畢業生履約任教的榮譽感、使命感。鼓勵各地、中小學校切實制定教師引進的激勵措施,完善待遇保障,支持“優師計劃”師范生履約任教、終身從教。各地要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政策,為“優師計劃”師范生到農村任教提供辦公場所、周轉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三)支持職后發展。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優師計劃”師范生履約任教后的專業發展納入各級培訓計劃,加強新入職培訓、崗位勝任能力培訓,在教師學歷提升計劃中優先支持履約任教的“優師計劃”師范生攻讀研究生。持續支持“優師計劃”師范生專業發展和終身成長。
對于“優師計劃”師范生就業工作落實不力的地方,教育部將視情縮減該專項在當地的招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