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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立法工作: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

星燧貿遷,歲月不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70年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40余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有效運行和不斷完善,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回顧參與過的立法項目,每一場討論、每一處權衡、每一個重要決策,都歷歷在目。

全國人大立法工作: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

來源:光明日報 2024-09-14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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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燧貿遷,歲月不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70年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40余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有效運行和不斷完善,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回顧參與過的立法項目,每一場討論、每一處權衡、每一個重要決策,都歷歷在目。今天,我想分享全國人大70年來立法工作給我印象最深的三個成就。

從單一到多元,立法體制不斷進步完善

這里所談的立法體制,包括立法機關設置和立法權限劃分的制度。首先,談談立法機關設置的變化。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對單一制大國立法任務的繁重性和立法體制的多層級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根據1954年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唯一的立法機關。從理論上講,單一制國家實行一級立法權無可厚非;從政治上講,新建立的國家要保持統一和穩定,把立法權集中在最高層級是合理的。然而,一個大國事務繁多,且面臨嚴峻的發展任務,立法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與實際情況難相適應。于是,1955年和1959年,全國人大兩次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制定、修改部分法律,但這兩次授權并未改變高度集中的立法體制。

立法體制的重大調整和改革主要集中在新時期人大工作的第一個十年。這一時期,我國搭建了現行立法體制的框架,理順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與其常設機關、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合理配置了立法權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唯一行使國家立法權的體制經過改革后發生了重大變化。改革后,全國人大負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基本法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則可以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并在全國人大會議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此外,為適應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復雜行政管理的需求,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各部委也可在其權限范圍內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自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權力機關逐步獲得立法權,并經歷了逐步擴大和規范的過程。1979年制定的地方組織法和1982年憲法,確立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擁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之后,地方組織法經過兩次修改,賦予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2015年,全國人大為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求,修改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立法權。

幾十年來,我國立法體制不斷發展,起到了規范立法活動、發揮多方面積極性、保證法制統一的作用。截至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超過300件,行政法規約600件,地方性法規逾1.4萬件,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當然,立法實踐中仍會不斷出現新問題,相信這些問題也將在實踐中通過制度完善得到解決。

“變”與“定”,正確處理立法與改革的關系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在法治框架下推進改革,并在改革中不斷完善法治,共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穩步前行。

改革與立法在本質上是存在差異的。改革旨在變革阻礙發展、妨害人民利益的制度,特點是“變”;而立法則是以法律形式確立有利于發展、增進人民權益的制度,特點是“定”。法律的穩定性是其基本屬性,若法律頻繁變動,可能會導致社會運行無序。然而,在改革背景下,應當修改的法律若不能及時修改,可能會延誤改革與發展進程;同時,匆忙將未成熟的方法確立為法律,也會影響改革的健康推進。

處理好改革與立法的關系,前提是改革必須依法進行。為此,國家曾進行多種嘗試,如全國人大對國務院的立法授權、對經濟特區的立法授權;對暫時難以明朗的制度問題,在法律條文中作些原則性規定,留給實踐探索足夠空間;在特定地區暫停部分法律條文的執行,進行新制度的探索等,這些方式均被證明是可行且有效的。

改革與立法的關系,從法理學角度看即法律的穩定性與適應性之間的關系。客觀事物的發展變化決定了沒有絕對穩定的法律,關鍵在于把握好平衡。在社會快速轉型期,立法具有特殊性。為適應改革需要,法律修改周期短一些是正常現象,這已被四十多年的法制建設實踐所證明。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改革與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不斷完善各方面制度法規,才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從“法制”到“法治”,法治中國邁入“2.0時代”

過去的70年間,中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經歷了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的深刻轉型。相應地,在政策文件表述中,我們越來越多使用“法治”來替代“法制”。

法制,或稱法律體系,旨在完善法律制度體系建設。自20世紀80年代起,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中國的法律體系逐漸系統化。以憲法為核心,涵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不斷推進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實踐的持續發展,這一法律體系還在不斷完善。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解決“有沒有”的問題后,解決“好不好”“管用不管用”的步伐開始加快。法治包含兩個重要方面:從“法”的角度,核心是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從“治”的角度,法治不僅要求良法,還要求善治。因此,除了強調立法,還需重視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等多個領域,包括憲法監督和其他執法機制的建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了全面論述,主要包括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了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提出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的新要求,旨在推動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確保法律的全面實施和有效監督,以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這一過程不僅反映了法學理論的演進,也彰顯了中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堅定決心。

回想當年,我進入立法機關工作也是一個偶然的機會。197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法制委員會,急需一些年輕人工作,但又年輕又懂法的人難找。我原在北京市委從事政策研究,與法律接近,便被調了過來。如今幾十年過去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完善、全過程人民民主持續發展的今天,立法方式也日益豐富。期待新時代的立法工作繼續乘風破浪,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作者:張春生,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首任會長,光明日報通訊員鄭文陽、記者劉華東整理)

【責任編輯: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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