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把房屋承租權轉給女兒,沒想到卻被女兒告上法庭——
爹你快搬走,別占我的房
八十多歲的周老爺子很傷心。20年前,他將自己承租的公房轉給女兒,如今卻被女兒告上法院,要將他掃地出門。最終,西城法院認定這個女兒違反了贍養義務,沒有支持她的訴求。
公房轉給女兒承租 女兒竟讓老父騰房
“我于2003年承租涉案房屋,但父親長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居住,導致我無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雙方協商多次無果,故訴至法院……”為了一間16平方米的承租公房,年過半百的周女士將耄耋之年的父親告上了法院。
庭審時,周老爺子道出了緣由:這間房子原本是他承租的公房,一家人在這里住了幾十年。2003年,老伴兒去世后,周老爺子將房屋的承租權轉讓給了女兒。
經過法院調查,房管所的承租檔案證實了周老爺子的說法。自1968年起,這間公房便由周老爺子承租,一直與妻女在此居住。2003年,他向房管所遞交申請書,稱因妻子去世,生活、居住不便已另居他處,將這間房屋的承租人變更為女兒。
除了將承租權轉讓給女兒之外,周老爺子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證書,上面寫明:對于妻子留下的近30萬元存款和國債,周老爺子也放棄繼承,全都給了女兒。
然而,讓周老爺子寒心的是,自從他再婚后,女兒不但不盡贍養義務,還斷絕聯系。為了這間承租公房,女兒先后兩次起訴周老爺子,讓他騰房。
周女士的理由是,父親已經再婚,再婚配偶的子女同樣有贍養義務,而且父親還有一處公房,憑什么非要占著她的房子?
對此,周老爺子解釋說,另一處公房因為屋頂漏水嚴重,幾年前就已交還,未再居住。如今,他無處可去,身患癌癥等多種疾病,必須有人照應,只能和后老伴兒居住在涉案房屋中。
法院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贍養人應當遵從老人的意愿,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在此案中,女兒雖然是房屋的承租人,但主張、行使承租權的時機、方式和對象應當合法、合情、合理,更不能違反贍養義務。女兒取得涉案房屋承租權來自父親的讓與,并已另購住房居住,也未舉證證明自己現階段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緊迫性和必要性。而周老爺子已年逾八十,又患有癌癥等疾病。女兒應當對父親盡力贍養,不應以父親存在其他贍養義務人為由,不顧老人居住需求要求騰房。
最終,法院認定,女兒要求父親騰退、返還涉案房屋,于情于理不當,不予支持。
孫子照顧得不滿意 贈與的房產難要回
在現實中,老人與子女在贈與房產后出現糾紛的情況并不少見。大多數老人把房產贈與或以極低的價格轉讓給子女,都是為了讓孩子贍養自己,安享晚年。可是,當房產完成了過戶登記,老人的生活狀況如果發生了變化,或是覺得孩子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再想要回房子可就難了。
八十多歲的徐老爺子把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以買賣的形式贈給了孫子小徐,以便孫子能踏踏實實照顧自己和老伴兒的晚年生活。
可是,房子過戶才半年多,徐老爺子就以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把孫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將房屋過戶回自己名下。
在徐老爺子看來,孫子應當經常帶著他們老兩口檢查身體,為他們洗衣、換衣,做好吃的。天氣好的時候,還要帶他們出去玩,身體不舒服了更應及時陪同就醫看護。然而,孫子的照料并沒有讓爺爺感到滿意。于是,他打算把房子要回來就賣掉,用賣房的錢養老。
法院審理發現,對于孫子究竟要履行哪些贍養義務,爺孫倆并沒有明確的約定。徐老爺子也沒有拿出要求孫子履行贍養義務而遭拒絕的證據。而小徐則向法庭提交了醫療費票據、付款記錄、就醫陪護做家務的照片和日常購物的收據,以證明自己履行了贍養義務。
盡管徐老爺子指責孫子不履行贈與所附贍養義務,但卻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認為徐老爺子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將房屋過戶回來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沒有支持。
房產轉至子女名下 如何保障合法權益
西城法院綜合審判庭趙凱法官介紹說,老年人處置房產一定要謹慎,考慮周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老人將房產贈與子女,在過戶之前還可以撤銷贈與。但是,房屋產權一旦轉移登記在子女名下,老人就喪失了任意撤銷權。如果確需將房產贈與或轉讓給子女,可以參考以下方法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 如果老人贈與房產,但仍想保留自己的居住權利,那么民法典新增設的居住權制度是個很好的途徑。老年人在處置房產時,可以與子女再簽訂一個居住權合同,約定房產贈與子女,但老人仍然享有房子的居住權,并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居住權登記。通過這樣的方式,一方面保障自己的居住權利,另一方面還可以對子女擅自轉讓房產進行限制。
其次 如果老年人對接受贈與的子女有贍養要求,可以簽訂附義務贈與合同。一旦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未達到雙方的約定,老人可以要求子女依據合同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撤銷贈與。
最后 老人將房產贈與子女,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將雙方轉移房產的動機、有無附加義務和其他約定寫清楚。這是日后一旦發生糾紛,還原事實以及衡量雙方是否履行義務的重要證據。同時,在與子女訂立居住權合同或附義務贈與合同時,還可以參考經濟類合同,將“違約責任”寫清楚。比如,如受贈人未保證贈與人的居住權,或者受贈人未盡到協議約定的義務時,需將房產過戶到贈與人名下。
“有了白紙黑字、權責清晰的協議,就將雙方的合同關系明確下來,子女如果違反合同義務,老人就有權提起訴訟,把房產要回來。”法官說。(北京晚報記者 孫瑩)
(孫瑩)